来源:六安新闻网
裕安区人民法院适用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对一起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案作出一审判决。在男方提供必要证据,女方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,法院判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男方主张成立。
原告文某与被告张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,2006年6月生育一子张毛毛。孩子出生六个月后,两人协议离婚,张毛毛由母亲张某抚养。离婚后,张某以种种理由不准文某探视孩子,加之周围流言四起,传言孩子长得不像文某,文某对孩子是否亲生产生怀疑,并开始收集证据。2011年8月,文某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。
文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DNA解析报告,证明其与张毛毛之间无血缘关系,同时申请亲子鉴定,但被告张某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。
法院认为,原告文某诉请确认与张毛毛无亲子关系并已提供证据,被告张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,在诉讼过程中未提供相反证据又明确表示拒绝做亲子鉴定,法院依法推定原告文某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。